動物法醫學:理論與實踐(中)

written by FORENSIC_vet | 動物法醫面面觀

1 1 月, 2025

2021年,我曾應臺大校友雙月刊邀請,撰寫了一篇關於動物法醫的文章,分享當時我對這個新興領域的觀察與思考。幾年過去,隨著研究的深入、教學與演講經驗的累積,我對動物法醫的理解也更加成熟,對於如何向不同對象介紹這個領域,也有了更多體會與反思。2025年,當我決定認真經營這個部落格,作為推廣動物法醫的重要平台時,便想起了這篇文章。雖然這篇作品已經有些年頭,但其中的一些問題意識與討論,至今仍具參考價值。因此,我決定重新刊出這篇文章,並依照原文長度分為上中下三集與大家分享。

法醫解剖大不同

從2011年筆者開始執行動物法醫解剖以來,最常被詢問到的一個問題是:既然解剖動物是獸醫病理醫師的日常工作之一,那麼,到底法醫解剖有什麼特別不一樣的呢?

大部分人類法醫病理書籍,針對這個問題,都會開宗明義地解釋一番。僅管醫療與司法系統隨著不同國家有著很大的差異,但是大致上我們可將解剖分成兩大類型:學術解剖(academic autopsy)及司法解剖(medico-legal/forensic autopsy)。

所謂學術解剖,係指醫生在家屬的同意之下,透過對遺體的解剖,以找尋/探究疾病及治療、個體與死亡彼此之間耐人尋味的關係。在大部分的司法系統中,在死亡原因並不明確的情形下,不應該進行此類解剖,應該交由執法機關調查並進行解剖,以查明死因。

而司法解剖——更常被稱作法醫解剖——則是在執法單位的委託下,進行個體死亡的調查,針對突發的、可疑的、非自然、有爭議性的及涉及犯罪的死亡事件,透過遺體檢查及剖檢,找尋各種證據,從而還原死亡的真相。

這個分類也同樣適用於獸醫領域。在臨床獸醫師徵詢飼主同意後進行的解剖,即是病理獸醫師日常進行的解剖,均為「學術解剖」;而由執法專責單位(如動保處或地檢署)委託病理獸醫師進行的解剖,則為「法醫解剖」。

從實務層面,學術解剖跟法醫解剖的主要差異,可以歸納成幾個層面:

其一,立場大不同。法醫解剖,重點在於調查死亡真相,故當執法機關認定個體死亡應該被調查,無論死者親屬同意與否,可依法強制進行解剖。而學術解剖的重點在於探究疾病,在進行時,必須徵詢家屬同意,始可進行。

其二,目的大不同。法醫解剖目的在回答執法機關所問的問題,這些問題通常直接地與釐清案情有關,在實務上,一個案件至少有六個問題(5W1H)需要被回答:Who (死者是誰)、When(什麼時候死的)、Where(死在哪裡)、Why(死亡原因)、How(死亡機轉)及What(死亡方式);另外,根據案情,執法單位有時也需要法醫協助釐清其他問題,舉凡:火災是在死者生前或死後發生?生前或死後落水?是否遭到反覆虐待?…等等。而學術解剖則為了科學研究與教學的目的,期望能深入了解死亡與疾病、治療間的關係,案件通常為疾病所致的自然死亡(病死)。

其三,參考資料大不同。學術解剖通常能取得病史及醫療急救紀錄,在解剖前可以與其他醫師進行仔細研究病情,從而能因案制宜,仔細制定解剖檢查的策略與各項應變措施。反觀法醫解剖的參考資料,因案而異,除死者醫療與急救紀錄外,還包括現場鑑識資料、嫌疑人、證人及關係人陳述等資料,看似豐富的資料來源,實際上卻常因醫療文件調閱作業、調查進度…等種種限制,導致解剖當下,僅有非常有限的資料可以參考,甚至在某些案件中(如:無名屍案),法醫解剖乃是啟動後續調查偵辦方向的關鍵環節,也就是說,在最壞的情況下,可能什麼參考資料都拿不到!

其四,報告內容大不同。學術解剖聚焦於疾病與治療之研究,因此報告內容著眼於病理診斷、致病機轉、治療影響,務求越詳盡、越醫學專業、越能釐清疾病與治療的影響、越能幫助科學的進步,由於主要用於醫療同業間的溝通,故在撰寫報告時,可使用艱澀的專業術語,以解釋困難的醫學問題。反觀法醫解剖,由於這份報告最終會上法庭,且會經不同領域專業人士參閱並引據,故報告內容應該聚焦於釐清案情,著重於回答死亡機轉、死亡原因、死亡方式及執法單位所詢問的其他問題,內容應務求完整、精確、清楚,使用司法系統熟悉的語言撰寫報告,且應避免出現太多對非醫學專業人士而言過於艱深的專有名詞。

其五,解剖人員大不同。依照法情不同,不同國家對於能執行法醫解剖的人員也有著不同規範,一般而言,受過病理及法醫病理訓練且取得專業資格的法醫師/法醫病理醫師,始能執行法醫解剖。而學術解剖,則通常由取得病理專科資格的病理醫師來執行。

上述資訊,有助於我們了解動物法醫解剖與一般獸醫病理解剖的差異性,作為我國動物法醫發展的重要基礎。首先,應確定立場,需要受執法單位委託才能合法進行法醫解剖,以協助案件調查;其次,在執行解剖時,應該將重點擺在死亡機轉、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,且依據執法單位所問的問題,從遺體上找答案,甚至要主動協助執法單位釐清調查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,並提供解釋;執行法醫解剖時,除應主動詢問並收集相關背景資料,應該謹記「法醫解剖可能主導後續調查方向」,在遺體上仔細找尋並妥當採集各種證據,提供給執法單位進行調查;撰寫法醫報告時,應掌握完整、精確、清楚的撰寫原則,使用我國法庭上能理解的語言(即繁體中文),避免過於艱深的醫學詞彙(如需使用,則應清楚闡述其意義),且載明「死亡原因」及「死亡方式」;最後,由於動物法醫乃是一門新興的領域,要執行動物法醫解剖的業務,須在合乎法律規範的情況下(如:有獸醫師執照)始能進行。

待續

本文轉載自臺大校友136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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