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16日進行了一場很有趣的演講。這是第一次在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進行分享,主題是「動物法醫面面觀」。
這場演講的場合本身就很特別。平冤協會長期關注的是人類司法冤案、證據評價與制度失靈,而動物法醫,乍看之下似乎是另一個世界。但正因為這樣,反而形成了一個很好的交會點:什麼是證據?證據如何被解讀?科學在司法體系中究竟扮演什麼角色?
演講從法庭科學與法醫學的基本概念談起,區分人類法醫、動物法醫與獸醫法庭科學的不同定位,也說明為什麼動物法醫並不是「替動物說話」,而是處理與動物相關、但最終仍回到人的法律與社會問題。許多動物案件,無論是虐待、非法獵捕、毒殺,甚至高關注的社會事件,一旦進入司法程序,所面對的核心問題其實與人類案件並無二致:死亡原因是什麼?是否為非意外?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某一種說法?
分享中也帶入了台灣近十多年來動物法醫案件的實際累積,從案件數量的變化、物種分布,到不同類型案件在制度演進下如何被重新定義為「虐待」或「犯罪」。這些數據與案例,讓許多聽眾第一次意識到,動物案件並不是零星事件,而是一個隨著社會價值與法律變動而快速成長的鑑識領域。
對我而言,這場演講最有意思的地方,不在於介紹了多少技術細節,而是在於和一群長期關注冤案的法律與公民社群,討論「科學證據的邊界」。法醫學不會自動產生真相,它只能在嚴謹流程與誠實假設下,提供有限但可被檢驗的推論。當證據被過度解讀,或在缺乏科學背景下被賦予不該承擔的重量時,冤案不只可能發生在人身上,也可能發生在動物案件中。
這大概也是為什麼,在平冤協會談動物法醫,並不突兀。反而提醒了我,無論對象是人還是動物,真正需要被守住的,是證據的謙卑,以及制度對專業的理解與尊重。
